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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纠纷,让我来帮助你分忧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来源:张宏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2-22
浏览量:295

本院认为,被上诉人提交的《报告》载明*期为1952年5月18日,被上诉人主张*笔误,日期应*1982年5月15日,根据《最高*民法*关**事诉讼证据的若干*定》第七十六条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,只有*人陈*而不能*出其他相**据的,其主张*予支*。但对方*事人认可的除外。”之规定,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,
上诉人亦不予认可,且报告上有*诉人周*7、周*6的名字,而二人在1952年*未出生,故对被上诉人主张*笔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,对该报告,本院不予采信,原判认定《报告》已明*将合群路38号房*一间赠与被上诉人不妥,本院予以纠正。又贵阳*房**危*房*造公**合群路*发区A栋壹单**楼1套3间即本案争议房*与李*琪名下的合群路38号(42号)私房3间进行产权*换,争议房*也并非由合群路38号(42号)房*的一间兑换而来,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*明*父母的赠与而获得争议房*的所有*,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属于*议房*的真实权**有*,本院予以纠正。涉案房*属于**程、李*琪的遗产。根据法*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*继承办理;有*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*赠扶**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*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*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**承的遗产份额。被继承人周*程*妻生前未留有*嘱或遗赠扶**议,故适用法*继承。继承人应*本着互谅互让、和*团结的精神,协商*理继承问题。涉案房*应*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,即为周*3、周*之、周*4、周*1、周*5、周*6、周*7、周*8、周**(已故)的份额由子女郭*继承。根据《中华*民共和**承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“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*均等。”之规定,由周*3、周*之、周*4、周*1、周*5、周*6、周*7、周*8、周**(已故)的份额由子女郭*依法**享有*房*的份额,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每人享有*于*阳*××路××层(产权*号01××05)房*1/9份额。因房*登记属于*政机关**范*,上诉人关**照房*继承比例进行房*变更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。综上所述,上诉人周*1、周*2、周*3、周*4、周*5、周*6、周*7、郭*的上诉请求部分成*。本院依照《中华*民共和**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*定,判决如下:
一、撤销贵州省贵阳*云*区人民法*(2015)云*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;
二、周*1、周*2、周*3、周*4、周*5、周*6、周*7、郭*、周*8每人享有*于*州省贵阳*××路××层(产权*号01××05)房*1/9份额;
三、驳回周*1、周*2、周*3、周*4、周*5、周*6、周*7、郭*其余*讼请求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4504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4504元,共计9008元,由周*1、周*2、周*3、周*4、周*5、周*6、周*7、郭*、周*8各负担
1000.9元。
本判决为终*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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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宏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01*********8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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