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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国*化大公**福国*贸易*份有*公**委托—实力的证明
来源:张宏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2-22
浏览量:200
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本院认为,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,本案争议的焦*是:1、双**事人之间基于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及系列合同产生的法*关*;2、应*支*的款项**(包*本金、违约金、律师**公*费);3、三被告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*清偿责任。关****事人之间基于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及系列合同产生的法*关*的问题。瓮福国*认为,双**订的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是对双****务作出的总的安*和*定,其后*十二份协议均是按照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作出的具体约定,因此,应*按照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认定双**法*关*为委托合同关*。新力公*、泛北公**北部湾港股份公**为,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仅仅是一个意向*框架协议,与新力公*、泛北公**后*自和*福国*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系列合同没有**性,且瓮福国*与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瓮福国*自己的名义签订的,不符*委托合同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特点,应*按照购销合同认定双**法*关*是买卖合同关*而非委托合同关*。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*民共和**同法》第三百九十六条“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*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”、第四百零二条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,在委托人的授权**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,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*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*的,该合同直接约束*托人和*三人,但有*切证据证明*合同只约束*托人和*三人的除外”的规定,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做出指示,受托人按照指示内容*理相**务的合同,且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*托行为。本案中,新力公*、泛北公**瓮福国*签订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,约定:新力公*、泛北公**定第三方***其办理采购或销售业务并书面通*瓮福国*,指示瓮福国*与第三方***订采购或销售合同,同时*福国*与新力公*、泛北公**订对应*背靠背销售或采购合同。合同签订后,新力公*、泛北公**将20%保证金*入瓮福国*账户,并督*第三方***理货权*移手续给瓮福国*,瓮福国*按新力公*、泛北公**求提供80%资金*及时*货款100%支*给第三方**,新力公*、泛北公***合同规定的时*内及时*商*回购,并及时**瓮福国*垫付的80%资金**益。新力公*、泛北公**责监督*定的第三方***对应*合同中依法*行义务,并对因第三方***反合同给瓮福国*造成*损失负责。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项*所签订的所有*销合同、进口代理合同等都*该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,如违背了购销合同、进口代理合同中的有**定,违约方**偿因此给对方*成*一切损失。从*述约定可知,双**然约定瓮福国*需与第三方***订购销合同,但第三方***新力公*、泛北公**定,并非由瓮福国*自行选择,且第三方**
如何*货给瓮福国*、瓮福国*如何*款给第三方***是由新力公*、泛北公**出指示,第三方***反合同义务给瓮福国*造成*失的,由新力公*、泛北公**责。瓮福国*受托处理上述事务收取的报酬表现在其与第三方***订的购销合同和*与新力公*、泛北公**订的购销合同价差之中,即瓮福国*与新力公*、泛北公**订的每一份购销合同上约定的价格均比瓮福国*与威运公*、瓮福金*公**订的购销合同上约定的价格高*10%。因此,案涉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符*委托合同的特点,在《贸易*作框架协议》项*签订的系列购销合同是对委托合同的履行行为,并未改变双**基础法*关*,新力公*、泛北公**瓮福国*之间形成*是委托合同关*。对于*福国*请求按照委托合同认定本案法*关*的主张,本院依法*以支*。
关***支*的款项**(包*货款、利*、律师**公*费)的问题。根据《中华*民共和**同法》第三百九十八条“委托人应*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*。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*,委托人应*偿还该费*及其利*”、第四百零五条“受托人完成*托事务的,委托人应*向*支*报酬。因不可归*于*托人的事由,委托合同解*或者委托事务不能*成*,委托人应*向*托人支*相**报酬。当事人另有*定的,按照其约定”的规定,受托人为了履行受托事务支*的相**项**由委托人偿还,其完成*托事务后,委托人应*支*相**酬。本案中,瓮福国*已经*照《委托合作框架协议》的约定完成*其受托事务,而新力公*、泛北公**按照合同约定支*其相***,故瓮福国*有**求新力公*、泛北公**照《委托合作框架协议》及系列合同支*其相***。瓮福国*请求新力公*、泛北公***其垫付的货款、按照年**10%计*的报酬及按照年**10%承担由于*如约支*上述款项*生的违约金,不违反法*规定,应*准许,但该“违约金”应*述为利*。根据查**事实,新力公***款项*100844989.69元,泛北公***款项*21086749.99元。关***的计*详见下表。
(一)新力公**付款、未付款情况*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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